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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9号
2015-02-09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2-09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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